【宗委會特稿】《真佛宗》人才輩出又一事例,長期護持師尊著作權的法律顧問周慧芳律師,日前偕夫婿盧文祥到西雅圖小住。由於近年來在師母的指導及周律師的管理之下,師尊的書畫影音等著作授權事宜,已漸漸納入正軌且管道暢通。師尊、師母對於各道場發心護持,認真推展宗務所舉辦的法會及書畫利用、義賣出版等各項活動,均指示周律師要在既定審核原則內,儘量從中認定,以利眾生廣大利用。對於這樣的授權型態,在旁參與討論的盧文祥即表示,師尊目前所採取的授權模式,是採用了當今最受好評,也最有益世人之創作權授權模式。
曾任職於台灣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的著作權專家盧文祥,甫於上月剛通過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正教授的升等資格。去年七月他從台灣政治大學商學院高分取得科技管理博士的學位,他的博士論文即專攻著作權創新授權之研究,題目是「從創新觀點檢視創作共享與著作權保護及知識分享擴散之關係」。
盧博士認為「著作」是肩負人類對文化傳承、藝術發揚及知識傳播使命的重要媒介,影響深遠。為了鼓勵著述,各國均設有著作權法以保護作者之權益。但現代著作權法保護的思維,是採用自動保護主義,也就是說不管作者是否想把他的著作與人分享,法律都先假設他是不放棄保護。所以,每個利用人就必須先向著作權人申請授權方能利用。但有時候著作權人在哪裡,根本找不到,也可能著作權人覺得要每件回應不勝其煩,而未逐一答覆,以致著作未能被充分利用。如此知識的傳播、分享與擴散就無法順利進行,至為可惜。
二○○二年起就曾有自由派的學者倡議,可否由作者在完成著作的同時,自己事先表白可以被授權利用的條件,讓大家一看就知道作者對授權的態度,而不必逐一請示取得同意。當時,美國史丹福大學Lawrence Lessig教授,就推出Creative Commons(中文有翻譯為「創用共價、創作共享」等)之觀念並在全世界推廣,並採用簡單易懂的符號設計,例如是指利用人利用該著作時,一定要記得標示是何人所著作,以尊重著作人格權;又如是指作者同意在非營利的情況供人免費利用該著作;則指在免費利用本著作後,新利用人所產生的新著作,也要以相同條件供別人免費利用等等的標示。當然,在這些符號後面,還有配套的制式契約條款,以及電腦檢索判斷的複雜機制方可運作。但一般人只要認識那些符號即可授權或獲得別人的授權,可謂是著作價值最大化的創舉。
此一觀念一經推出,即在全球各地獲得極大迴響,美國MIT大學、英國BCC電台都逐步採用此觀念。台灣在二○○三年起,就有中央研究院資訊及法律研究所的研究員大力支持;盧博士在當時所任職的智慧財產局,也率先倡導政府所有的著作應帶頭示範,以分享著作權。連盧博士自己近年的幾本著作、博士論文,也都以這種方式分享其研究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