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委會通告
法務釋疑第00001號_煙供法是否可以在道場同修?
關於「四臂觀音煙供法」是否可以在道場同修一事,今釋疑如下:
1依據2016年1月10日【宗委會通告:關於煙供法,必須注意事項】所述,有下述四事必須注意:
a.煙供法主尊必須是四臂觀音,不可更改。
b.不可在墳場修煙供法。(除非修行境界高者)
c.道場不可舉辦煙供法的同修。
d.道場不可舉辦煙供法的法會。
原通告之本義在於強調煙供法是屬於個人的修法,各人所召請前來受供的冤親債主、歷代祖先眾靈各各不同,為了避免同門間發生不必要的靈障干擾,故做此通告警示大眾。
2依據2016年1月30日【法王聖尊於台灣雷藏寺主持「多寶如來護摩大法會」之開示】,聖尊開解道:「只要確實作好結界,作好防護,以四臂觀音為主尊,按照儀軌,就可以為自己的冤親債主在家裡,或在堂裡共修「煙供法」」。
a.聖尊此次開解的本義源於:為了方便許多無法在自家修煙供法者,或不敢單獨自修煙供法者,有個修煙供法的場地與機會,所以才開解讓道場可以舉辦煙供法的同修。
b.在道場舉辦煙供法的同修條件是:道場與個人都必須確實做好結界與防護的情況下,才能舉行。
c.2016年1月10日【宗委會通告】內的「a.煙供法主尊必須是四臂觀音,不可更改」;「b.不可在墳場修煙供法」;「d.道場不可舉辦煙供法的法會」,以上三項規定仍維持原來規範,不許開解。
謹此
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 謹啟
2019年11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