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周慧芳律師

「學佛覺有情,度生非虛名;不捨一眾生,這是真性靈。」這首詩道盡蓮生活佛盧勝彥對待眾生並無分別心,也無差異性,而是一律平等度化。所以皈依活佛的真佛弟子中不但三教九流有之、貧富貴賤有之、死囚罪犯有之、精神異常亦有之。然而,因堅持救度沒有分別,所以在良莠不齊的眾生中,偶會有一二叛逆、造謠者是無法避免的。

蓮生活佛面對那些造謠、誹謗的攻擊,一向未曾主動去澄清,因為祂不僅「知世如夢無所求」,更深知一旦出面澄清,攤出證據,受害的反而是造謠、誹謗的弟子。所以,面對謠言、誹謗,其均基於維護弟子名譽,以「不可說」的態度,毫無怨尤的「如如不動」、「無動於衷」。

蓮生活佛甚且曾說:「不管讚歎我的,亦或是誹謗我的,都是跟我有緣;我最怕的就是不認識我,跟我沒有緣分的人。因為沒有緣分,就無法度化。」可知祂不在意眾生對祂如何,祂只在意能否抓住機會去度化擦身而過的每個眾生。

二○○八年五月三日蓮生活佛因返台弘法,同月七日又再度遭逢某媒體誹謗。雖然大多數真佛弟子對蓮生活佛信心堅定,護師心切、群情憤慨,莫不對媒體大加撻伐。但卻也有少數缺乏理性判斷的弟子,以及外界﹝包括媒體記者﹞不了解蓮生活佛者,因該篇報導之消息來源而持有偏見,進而擴散謠言。

筆者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二十餘年,同時亦為《真佛宗》皈依弟子。於此誹謗事件發生後,總會去思考:如果我不是《真佛宗》弟子,對於被指控者又一直保持「不可說」的態度下,將又如何去判斷事件的真相與是非。

為此,我在二○○八年兩度走訪〈西雅圖雷藏寺〉,分別了解媒體報導所述,即一九九七年當時之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後;我決意褪去皈依弟子身分的外衣,摒除感性、情緒上的主觀用語,戴上我法律的眼鏡,從客觀角度出發,而為此文─〈「不可說」之說〉,在可說、不可說之間,且看我如何說。

 

一、先說法律上對事件判斷的原則

 

一般法律案件上,在指控者言之鑿鑿,而被指控者始終保持沉默下,其效果並不是如一般人認為當然所謂的「默認」;而是必須先審究指控者所提出之證據、資料,對應所述事實的可信度有多少。若可信度高,被指控者就要提出反證,以推翻指控事實;反之,若毫無可信度或可信度低,即便被指控者繼續保持沉默,指控事實仍是無法成立。所以基於此一推理原則,接下來就可判斷週刊媒體所報導之張女事件,其可信度有幾何了。

 

二、再說〈真佛密苑〉,其實並不「密」

 

●〈真佛密苑〉名稱由來:

〈真佛密苑〉的名稱,源自〈真佛密法〉。故此,「密」並非神秘、隱密之意,是因「密法」而得名。猶如藏傳佛教格魯派弘傳密法的道場,做為修習密宗的密乘學院和最高學府,亦稱之為「上密院」、「下密院」。(資料來源:維基百科網站 www.wikipedia.org)因之,勿因「密苑」二字而有遐想。

●〈真佛密苑〉內部格局不是祕密:

早期〈真佛密苑〉曾對外開放參觀,並經〈彩虹影視社〉入內拍攝,故內部格局擺設早為大多數弟子所熟悉。是故雜誌中,縱然張女了解〈密苑〉內部格局,亦非可做為具有特殊關係之認定基礎。但對於其所稱蓮生活佛辦公室內擺設有床及床頭有裸女像等,證諸〈彩虹影視社〉所拍攝錄影帶內容;並詢問十餘年來負責清理活佛辦公室的璧燕法師,即可知此部分描述均屬虛構。

●〈真佛密苑〉的用途:

〈真佛密苑〉早年雖曾為蓮生活佛之住家,但早在二十二年前活佛全家即已遷出他住,並將全部場址提供做為〈真佛宗宗務委員會〉辦公室之用。該處平日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即有上師、法師、義工們出入其中;主要做為「回信中心」,星期六則開放做為問事之用。自一九九四年十月起,由蓮寧上師負責管理〈密苑〉內部所有行政事務,並保管〈密苑〉鑰匙得以隨時進出。

●以〈真佛密苑〉所處位置,張女私自單獨進出有幾個不可能:

(一)外在環境的不可能:〈西雅圖雷藏寺〉的龍、虎兩邊(即座落位置的左右兩側)各有四戶無圍牆開放式之獨棟房子。由雷藏寺大殿外面一眼望去,八戶人家進出行徑是一目了然。

又,〈真佛密苑〉位處於雷藏寺龍邊數來第二間,與〈密苑〉同排之第三間為女性上師、法師及登記住宿女弟子之宿舍;而雷藏寺虎邊數來第四間即現在的圖書館、餐廳,則為當時男性上師、法師及登記住宿男弟子之宿舍;其餘則為一般住家,當時非屬雷藏寺所有。

八間房屋分列兩側各四戶且均面對面,與雷藏寺成一U字型。每日從清晨起即有上師、法師及弟子們穿梭於U型走道中。所有進出均屬公開,而〈密苑〉更是由馬路外進入雷藏寺必經之地。張女稱其私密而單獨進出〈密苑〉之述,由外在環境來看是不可能。

(二)時間上之不可能:根據寺內的規定,上師、法師及登記住宿之弟子,均需依寺內的作息時間活動;每日上午七點全體至雷藏寺集合,七點三十分開始同修,約一小時後共用早餐。住宿弟子若無法參加者,必須向負責住宿登記之法師請假,並告知原因及去處,以利管理。

經詢問當時負責住宿登記之蓮漣法師,其稱張女並非兩年長期住宿於雷藏寺,只是不定期陸續登記住宿而已,此其一。

而且張女於住宿期間,法師尚記得張女並未曾於上午同修時請假,也未曾單獨行動,此其二。

更由於蓮漣法師當時係負責〈密苑〉門禁管制,也證實蓮生活佛當時並不居住於〈密苑〉,活佛平日到〈密苑〉「上班」時間約為上午八點五十分至九點十五分左右。所以,早上七點多之時段,活佛並不可能在〈密苑〉出現,此其三。

而活佛平日駕車一駛入雷藏寺前U型走道時,不論法師、上師或弟子均會上前頂禮迎接,不可能僅與單一弟子接觸而無人知曉,此其四。

況且,〈密苑〉因有門禁管制,張女又無鑰匙,如何單獨進入〈密苑〉,此其五。

由上述可知,張女並無可能如其所述於上午七時十五分許單獨進入〈密苑〉,此為時間上之不可能。

(三)程序上之不可能:依據管理〈密苑〉行政工作之蓮寧上師所述,蓮生活佛接受弟子問事,向來須先向其登記、安排時間;且於問事時,除活佛之外,必有侍者在場。一九九七年時,即是由蓮寧上師負責隨侍在旁,若其無法陪同則另有常智上師等人代理。理論上,按此程序,弟子不可能與蓮生活佛有單獨相處之機,張女又如何能單獨接觸蓮生活佛?由此可知,張女所述,自屬不可能。

綜合以上客觀條件,張女自稱清晨私自多次進入〈密苑〉之真實性,已可不辯自明。

 

三、最後要說,法律事件的來龍去脈

 

●蓮生活佛宣布退隱閉關,與張女法律訴訟係屬兩事,其間並無因果關係。

蓮生活佛早於二○○○年初即成半退隱狀態,而不再長住〈西雅圖雷藏寺〉。且於二○○○年八月香港「時輪金剛大法會」公開宣布閉關後,隨即退隱。但張女之法律訴訟係於二○○○年底,〈西雅圖雷藏寺〉才獲得通知。就時間而論,兩者前後並無因果關係。

●張女法律訴訟之被告有二,其結果也非「不了了之」。

二○○○年,張女不僅對蓮生活佛提出訴訟,也對住宿期間供其吃住之〈西雅圖雷藏寺〉以照顧不周為由,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對於訴請〈西雅圖雷藏寺〉部分,三審訴訟歷時近四年,張女之訴求三審均遭駁回,敗訴確定。

至於訴請蓮生活佛之部分,則因原告不合美國法院之法定程序;且此部分自始與訴請雷藏寺部分為不同之二案。故此部分於停滯多年無法進行後,即經由張女律師自行請求撤回,兩案已於二○○四年均告終結。

除有美國律師葛雷高利‧華頓(Gregory S. Worden)提供之信函可知外,針對張女對此官司之敗訴判決,亦可予以印證。故,其結果並非如張女所述「不了了之」。

●一萬美元之和解金係廟方提出,與另案蓮生活佛之部分無關。

由於美國律師 羅伯‧高登(Robert B. Gould)訴訟期間,建議廟方與張女試行和解,提出以美金一萬元和解金做為貼補其律師費用等支出。訴訟當時,廟方董事長德輝上師就尊重律師建議,交由律師處理。但事後因張女律師無回應,該和解案並未成立。而最後廟方也三審三勝,未因曾提出和解案而對判決結果有任何影響。

另,根據德輝上師告知,當時訴訟期間一案被分割為二,均由廟方自行委任律師全權處理,蓮生活佛因閉關無法聯繫,對廟方曾提出和解方案一事,並不知情。事後,因廟方曾提出之和解成為張女張冠李戴混淆視聽之工具。為此,原建議律師羅伯‧高登(Robert B. Gould)獲悉後還曾向廟方表示抱歉與遺憾。

然而,是非黑白不容顛倒,若有心查證指控內容即可不攻自破。

 

筆者以法律人之專業知識及多年承辦案件之經驗,由事件報導內容,親赴〈西雅圖雷藏寺〉及〈密苑〉逐項了解,將「不可說」之事件分析至此。對應所述內容不知讀者諸君對指控之可信度及真假虛實,是否已清晰可辨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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